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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D1  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D1.1  基本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相应许可级别的专项条件。

D1.1.1  人员

D1.1.1.1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并且具备从事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D1.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其它过程(管制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带填料气瓶填料的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处理和抽真空等过程)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应当不低于本规则表D-1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专业;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气瓶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

(3)焊接及热处理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焊接及热处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焊接、材料成型、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

(4)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具备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的工科教育背景;

(5)各责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表D-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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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员。有其他过程的应当根据制造工艺过程和产品技术特性任命相应的责任人员。

D1.1.1.3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D-2的要求。

表D-2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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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材料成型等。

D1.1.1.4  焊工

(1)焊接结构的产品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D1.1.1.5  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D-3要求。

表D-3  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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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3:许可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应无损检测项目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

D1.1.1.6  检验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试验的要求,配置满足产品检验试验所需要的检验试验人员。

D1.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场所,并且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场地,如瓶体的冲压成形(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及非金属内胆成型、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脱脂清洗、绝热材料包扎及抽真空等工序应当在制造场地内完成;

(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应当在室内作业;应当对气瓶上的所有焊缝(包括非承压焊缝)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方法按GB/T 33209《焊接气瓶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可以在生产线的设备上进行;

(4)具备满足原材料、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5)具备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以及防护措施;

(6)许可产品批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应当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

(7)具备满足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曝光室、暗室等);

(8)配备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D1.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材料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模具等。

D1.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外测法试验装置需配有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装置];

(2)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批量检验项目批量检验项目试样制作所需加工设备以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及缺口形状检验投影仪等。

D1.1.5  外委(分包)控制

(1)瓶体的热成形加工、焊接、热处理、填料制造、纤维缠绕等制造过程及产品的力学性能试验,不应当实行外委(分包);

(2)无损检测等工作采用外委(分包)时,分包工作必须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纤维缠绕气瓶内胆外委(分包)时,制造厂应具备内胆的制造能力。

D1.1.6  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和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能实现主体材料、焊接材料及关键工序(瓶体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缠绕及固化、内胆成型、绝热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低温性能等)操作人员的可追踪性。

D1.1.7  工艺技术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承担产品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包括非中国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所依据的气瓶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设计鉴定机构的设计鉴定,并且取得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证书。

D1.1.8  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时应当进行申请许可产品的试制。试制产品要求如下:

(1)试制产品的规格应当能够验证申请范围所需要的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

(2)试制产品应当取得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并取得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证书;

(3)试制产品的制造过程应当接受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的单位,每个申请许可级别应当试制二个批量的试制产品成品(试制产品成品应当是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试验),另外还应当有至少一个批量的试制产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

注D-4:如果二个批量的试制成品和一个批量的试制在制品不能包括必须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5)试制许可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

(6)试制产品成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D1.1.9  制造质量追溯与公示

(1)制造单位应当建设企业网站,或者委托行业组织等第三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出厂产品的制造质量信息;

(2)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应将水压试验的有关试验数据、现场操作视频资料等信息,通过网络与监督检验机构实现实时共享;

D1.1.10  换证要求

制造单位应按期进行制造证换证。申请本规则3.6.3.2条规定的“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许可周期内,所有许可级别产品均有相应生产业绩。每个许可级别产品每年的产量不少于10批,并且生产中断不超过6个月;

(2)企业制造的所有产品,均按照规定取得了型式试验证书和设计鉴定证书。

D1.2  专项条件

D1.2.1  B1级无缝气瓶

D1.2.1.1  人员

(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或MT),每个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

(2)配备金属材料、热处理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1人。

D1.2.1.2  生产设备

(1)容积450L(含)以下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设备的制造全过程制造流水线,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自动输送方式(容积不大于12L的气瓶,也可以采用其它输送方式);

(2)容积大于4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及设施,其中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工序应当能形成制造流水线;

(3)至少应当具备2台具有自动补充加热以及底部增厚功能的全自动数控旋压收口(底)设备,且能满足气瓶底部和肩部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加工要求;

(4)冲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钢锭加热炉和瓶坯冲拔拉伸设备;

(5)管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底部缺陷铣削清除设备和底部气密性试验设备;

(6)板冲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有板冲拉深、消除应力退火和表面润滑处理等设备;

(7)钢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连续热处理炉,保温区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15℃;铝合金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固溶热处理炉和时效热处理炉,炉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5℃;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小容积气瓶允许采用周期炉进行处理,但装瓶数量应当与产品批量相一致;

注D-5:有效加热区:是指工件在热处理保温期间所占用的工作空间。

(8)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瓶口内、外螺纹加工的数控加工设备。

D1.2.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备与许可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超声自动检测(UT)和在线磁粉检测(MT)仪,用于调质钢瓶的超声检测仪,至少具备内表面纵向、横向,外表面纵向、横向及壁厚测定功能,并且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于瓶口螺纹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应当配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仪;

(2)产品标准中有硬度测试要求的,制造单位(长管式大容积气瓶除外)应当具备在线硬度自动检测装置,硬度检测装置应当具有检测位置自动磨平、硬度测定以及数据采集和记录功能;

(3)具备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在每个试验工位上都应当配备带有记录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水压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气瓶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4)产品批量检验项目中有压力循环试验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压力循环试验装置,其循环压力上限和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制造范围以及批量制造能力相匹配;

(5)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以及与气密试验能力相配套的高压气体气源装置;

(6)产品批量检验有爆破试验要求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以及压力—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D1.2.2  B2级焊接气瓶

D1.2.2.1  人员

(1)焊工在满足本规则D1.1.1.4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以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X射线(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每班次至少2人。

D1.2.2.2  生产设备

D1.2.2.2.1  基本条件

(1)制造单位应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钢板下料、筒体卷圆、封头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处理、喷涂等制造全过程的生产流水线,容积450L(含)以下的气瓶制造单位,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自动输送方式;

(2)容积大于4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产品制造线,流程布局应当紧凑、顺畅;

(3)应当具有满足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一、二级焊材库房,具有焊材烘干、保温设备;

(4)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气瓶纵、环焊缝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

(5)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25℃,热处理炉不应采用感应加热方式(液化石油气钢瓶用热处理除外)。采用火焰加热时,火焰不得直击工件;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D1.2.2.2.2  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设备专项条件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除具备本附件D1.2.2.2.1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一条环焊缝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设备,应形成包含卷板起重、钢板开平、套裁落料、封头成形、阀座焊接、底座焊接、环缝焊接、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外部抛丸、表面喷涂等过程的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2)卷板起重设备的起吊能力不小于25t;

(3)具有环焊缝焊接、瓶阀座焊接、底座焊接及护罩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其中环缝机械化焊接设备不少于8台;瓶阀座焊接、底座焊接及护罩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各不少于2台。

(4)具有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

D1.2.2.2.3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生产设备专项条件

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单位除具备本附件D1.2.2.2.1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包含卷板起重、钢板开平、套裁落料、封头成形、爆破片焊接、阀座焊接、拎手焊接、表面防锈处理、环缝焊接、气压气密试验、表面喷涂等过程的全过程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2)卷板起重设备的起吊能力不小于15t;

(3)具有环焊缝焊接、爆破片焊接、阀座焊接、拎手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其中环缝机械化焊接设备不少于8台;阀座焊接机械化焊接设备应当少于4台;爆破片焊接及拎手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各不少于2台;

(4)具有能够对上、下封头在线进行表面防锈处理的自动化生产设备;

(5)具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气压气密装置,气压气密装置的生产能力应当与产品的设计产能相适应。

D1.2.2.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焊缝射线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X射线照相检测设备或者X射线在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采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时,其系统分辨率不应当小于2.6LP/mm(线对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的畸变率、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符合GB/T 17925《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的要求,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应当采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

(2)具有能够实时录入瓶号(用于YSP35.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试验装置,应能自动识读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并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水压试验装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具有全自动功能),在每个试验装置上都应当配备带有记录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水压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气瓶的生产能力相匹配(液化石油气钢瓶水压试验装置的总能力不应低于200只/小时);

(3)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以及与气密试验能力相配套的压缩气体气源装置;

(4)产品批量检验有爆破试验要求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以及压力-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钢材化学成分分析的直读光谱仪。

D1.2.3  B3级纤维缠绕气瓶

D1.2.3.1  人员

配备高分子或者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人。

D1.2.3.2  生产设备

(1)制造单位应当对纤维缠绕、树脂固化、内胆成型等制造过程进行工艺评定;

(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

(3)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所需要的内胆制造能力,采用金属内胆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无缝气瓶的制造条件;

(4)具备缠绕、固化、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的制造流水线;

(5)具备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和缠绕间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措施;

(6)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自动控制纤维缠绕机和纤维张力控制装置;

(7)具备能够进行温度自动控制的树脂固化炉,有效加热区温度差应当不大于设定温度±10℃,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D1.2.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备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并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在每个试验工位上都应当配有带有记录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水压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2)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以及与气密试验能力相配套的高压气体气源装置;

(3)配备压力循环试验装置,其循环压力上限和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许可产品制造范围以及批量生产能力相匹配,试验装置的数量不少于2台;

(4)配备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以及压力-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非金属内胆成形设备、非金属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试验装置,同时应当具备非金属内胆壁厚、外观和尺寸等检测仪器装置。

D1.2.4 B4级低温绝热气瓶

D1.2.4.1  人员

(1)焊工在满足D1.1.1.4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制造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应当与制造能力相匹配,每台X射线在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每班次至少配备RTⅡ级以上人员2人;

(3)具有低温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人。

D1.2.4.2 生产设备

(1)制造单位应当对绝热材料包扎、绝热夹层抽真空、分子筛活化等过程进行工艺评定;

(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

(3)具备包含下料、内外胆成形和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零部件清洗干燥、绝热材料包扎、抽真空等过程的连续制造流水线;

(4)具备专用不锈钢材料存放场地和焊材库;

(5)具备相对封闭的绝热材料包扎以及内外胆套装专用操作间,操作间应当具备温度和湿度监视控制装置;

(6)低温绝热气瓶制造过程以及零部件输送中,不应当与碳素钢直接接触;

(7)具备剪板下料以及卷圆设备,气瓶内、外胆制造应当能够同时进行,瓶体纵、环等焊接接头应当采用机械化焊接,并且应当至少配备纵缝和环缝焊接设备各2台;

(8)配备零部件脱脂清洗、干燥设备和分子筛脱水活化装置;

(9)配备具有自动控制的绝热材料包扎设备;

(10)配备具有对夹层绝热材料进行加热和温度控制功能的抽真空装置。

D1.2.4.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内胆纵、环焊缝焊接接头无损检测应当采用 X射线在线数字成像检测,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装置系统分辨率应当不小于2.6LP/mm(线对数),像质计灵敏度、图像畸变率、图像放大倍数等应当符合GB/T 17925《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的要求;

(2)配备至少2台氦质谱真空检漏装置;

(3)配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装置,采用水压试验时,应当配备专用内胆烘干设备;采用气压试验时,应当配备与气压和气密性试验装置相配套的空气压缩机或者与之相当的气源,并且应当具有安全可靠的试验场地;

(4)具备满足内胆冲击试验要求的低温冲击试验装置;

(5)具备测定蒸发率所需要的静态蒸发率测定装置,包括提供低温液体的低温储罐以及计量液体蒸发量的仪器仪表。

D1.2.5  B5内装填料气瓶

D1.2.5.1  人员

(1)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硅酸盐、化学化工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化学化工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D1.2.5.2 生产设备

(1)制造单位应当对料浆制备、填料充灌、填料固化反应和填料烘干等制造过程进行工艺评定;

(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

(3)具备包含钢瓶和内部填料灌装、固化、烘干等过程的制造流水线;

(4)具备专用填料用原材料存放库房,库房内应当具有防潮、除湿能力;

(5)瓶壳采用无缝钢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无缝气瓶制造条件的规定;瓶壳采用焊接钢瓶的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焊接气瓶制造条件的规定;

(6)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填料料浆搅拌釜、料浆充灌装置、填料固化反应釜或者专用固化加热装置、填料烘干箱等设备,专用固化加热装置以及填料烘干箱均应当具备温度自动控制及记录功能,配置多点温度记录仪,记录仪测温点布置应当能够覆盖固化加热装置或者烘干箱有效加热区,有效加热区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测定,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应当不大于设定温度的±10℃;

(7)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吸附材料填充设备。

D1.2.5.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填料孔隙率测定装置;

(2)吸附气体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吸附材料填充相关的检验试验装置。

 

D2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D2.1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6),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对气瓶充装标识进行管理;

(5)充装单位应具有对气瓶进行维护、保养的能力。

注D-6: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D2.2  人员

(1)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并且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和组织协调以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配备1名安全管理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应当持有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1人,应当持有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和检验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

D2.3  充装场地

(1)按介质设置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备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和专用装卸装置;

(3)具备气瓶专用库房,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置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置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液的作业场地。

D2.4  充装设备

(1)具备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注D-7);

(2)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卸液专用装置;

(4)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充装应当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注D-7: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D2.5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设置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备)、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匹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配备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D2.6  专项条件

D2.6.1  压缩气体充装

D2.6.1.1  充装场地

氢、氧气充装工作台应当设置防护墙。

D2.6.1.2  充装设备

(1)应当配备抽真空设备,氧气气体充装所配备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为无油脂润滑;

(2)应当按有关要求配备防错装接头。

D2.6.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氧、氢气的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自动测定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D2.6.2   液化气体充装

D2.6.2.1  充装设备

(1)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备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配备抽真空和角阀塑料封口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卸液装置中的液相管道上应当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应当配备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装置,配备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有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D2.6.2.2  检验与试验装置

(1)配备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及其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D2.6.3  溶解气体充装

D2.6.3.1  充装场地

应当分别设置已充装气瓶、未充装气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

D2.6.3.2  充装设备

(1)配备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装置;

(2)配备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D2.6.4  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条件的要求,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D2.7  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运行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

D2.7.1  充装要素控制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培训、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程序。

D2.7.1.1  文件和记录控制

D2.7.1.1.1  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2)文件的编制、会签、审核、审批、标识、发放、修改、回收,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4)文件的保管(方式、设施等)及其销毁的规定。

D2.7.1.1.2  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

(2)记录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有效版本的规定。

D2.7.1.2  设备控制

设备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备及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附件控制,包括采购、验收、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特种设备自行检查、报废等;

(2)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资料;

(3)设备状态控制,包括检定校准标识,法定检验要求的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等。

D2.7.1.3  充装介质检测控制

按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所购商品气体、气瓶余气和产品气体进行化验分析。

D2.7.1.4  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2)人员的培训记录、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D2.7.1.5  充装工作质量控制

充装工作质量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对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

(2)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3)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置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5)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6)压缩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D2.7.1.6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应当有充装站标志;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对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气瓶安全使用进行培训。

D2.7.1.7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3)接受定期检验,包括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或者校验的要求;

(4)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情况(如名称、地点、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要求等。

D2.7.2  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

(9)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制度;

(13)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4)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

(15)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度。

D2.7.3  安全操作规程

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形成记录名称及其格式等内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如下: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7)装卸操作规程。

D2.7.4  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操作人员、审核人员或者移交双方人共同签字确认,对外记录必须经过批准人签名。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如下: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介质化验报告;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D2.8  换证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按期进行许可证换证。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充装单位在其许可周期内的充装工作中断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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