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势在必行
浏览量:2308次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1日
据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州市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天然气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该燃气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并予以80000.00元罚款。
又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21年1月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责任约谈会,对益阳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责任约谈。指出,该燃气公司使用的部分压力管道历史欠帐多,跨越时间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要求尽快整改。
事实上,从部分燃气事故来看,暴露出燃气管道监管情况不容乐观。
2017年7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发生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据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某燃气公司燃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事故燃气管道长期超设计压力(设计压力0.2MPa,运行压力0.3MPa)运行;违反CJJ 51—2016《城镇燃气管道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道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2.9规定,未定期检查阀门,对损坏阀门进行及时维修,导致事发后燃气泄漏点附近阀门无法关闭。
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燃气压力管道监管缺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四条规定,对某燃气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规定,对某燃气公司新建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该公司在用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和长期超压运行问题失管。
有关涉事单位和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
不仅已投用的燃气管道监管存在不到位的现象,新建燃气管道竣工备案也存在备案不及时或不备案就投产的情况。
2018年12月6日13时左右,在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悦新城S3-1号商业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受伤。事故调查表明,通辽某燃气有限公司对未经验收的大悦新城附属中压管网供气,供气后天然气管道变径接口处发生泄漏,泄漏的天然气沿着地埋燃气管道外壁进入大悦新城S3-1大悦便利店内,遇明火发生爆炸。
2020年12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碶中队接到宁波市海曙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转送的线索,反映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世纪家园小区内存在的燃气管道工程未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涉案宁波某燃气公司承认其承包建设的世纪家园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实际已在2020年8月份竣工,虽然组织了公司内部验收,但并没有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该公司在未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内13户业主开通燃气并投入使用。涉案燃气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初,石碶中队对宁波某燃气公司未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燃气管道也属于特种设备,其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用压力容器、设备等一直都有规范管理;由于之前对燃气管道监督管理不规范,加之对聚乙烯(PE)燃气管道检验缺少标准和技术手段,PE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一直处于相对“真空”。近年来,各地加大了燃气管道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编制PE燃气管道检验检测标准,尤其是加强定期检验监督工作,给燃气公司带来了不少压力。
燃气管道是城市生命线工程,遍布城市大街小巷,与城市公共安全紧密相关。一旦燃气管道发生事故将对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场所造成影响,并对周围的一定区域都会受到影响,广大居民的生活及工商业客户的生产将受到影响,社会秩序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燃气管道本质安全是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定期检验是必不可具体技术手段。
燃气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气管道管理,落实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等要求,确保燃气管道处于安全状态。
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燃气管道行政监管,实施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势在必行,要尽快开展对已有燃气管道的相关检查、检验和评估评价工作,以符合城市安全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
文章来源:鼎嘉燃气设计